發(fā)布單位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發(fā)布文號 | 行復字(201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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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 | 2010-03-19 | 生效日期 | 2010-03-19 |
有效性狀態(tài)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其他 | 專業(yè)屬性 | 其他 |
備注 | 司法解釋 |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你局《關于辦理行政執(zhí)法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請示》(京質監(jiān)局[2010]8號)收悉。經研究,并經請示全國人大法工委,現答復如下:
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商請明確食品安全標準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函的意見》(行復字[2010]6號)(見附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公布以前,應執(zhí)行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wèi)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yè)標準。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這些標準的食品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適用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食品安全法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
此復。
附件:《對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商請明確食品安全標準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函的意見》(行復字[2010]6號)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對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商請明確食品安全標準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函的意見(行復字(2010)6號)